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与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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