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9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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