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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