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1.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有开设赌场的嫌疑,虽然借条上有再审申请人的签字,但是不存在款项交付的事实,也不存在被申请人两次出借款项的感情基础。2.再审申请人家境殷实,不存在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基础,在再审申请人首次欠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再次出借款项不符合逻辑。3.被申请人一审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因其与证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不能采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再审本案,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刘**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再审申请人第一次找被申请人借了1万元,在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再次找被申请人又借了5万元。被申请人强调首次欠款尚未归还,但是再审申请人反复强调其子即将从加拿大回国,不用担心还款事宜,所以被申请人向两个朋友借款3万元后再次借给再审申请人。前后两次共计6万元均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改称诉争款项是因赌博形成,如果是赌债也是其与案外人之间形成的,与被申请人无关。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韩**诉请刘**还款60000元的主要证据是刘**签字的借条。刘**两审期间认可涉案借条的真实性,不同意偿还欠款的抗辩理由是该款项为赌债且并未实际收取。刘**向公安机关举报开设赌场涉嫌犯罪的相对人是于秀芳而非韩**,在公安机关并未就涉案款项属于赌债形成结论性意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赌债而认定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是正确的。刘**应当返还韩**借款60000元。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