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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2014年4月30日形成的5万元《借款(借钱)字据凭证》包括向任*借的3万元、5月1日向李*出具借条中的1万元和向李*借的1万元现金。2014年5月1日,陈*又给陈*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据代替上述4月30日的借据,当时还向李*支付了500元作为一个星期的利息,李*口头表示4月30日的借据作废;二、本案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串通庇护李*,判决不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对于诉争借据上本人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结合原审庭审中其陈述确实向李*借过5万元的事实,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陈*向李*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陈*主张5万元借款中包括部分本金和高额利息,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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