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刘**、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秀*与被执行人刘*、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郑*给付申请执行人付秀*欠款916059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刘*、郑*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付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付秀*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付秀*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欠款916059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付秀*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付秀*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刘*、郑*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付秀*发现被执行人刘*、郑*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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