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寇*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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