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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孙*、孙*、孙*、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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