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孙*、孙*、孙*、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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