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诉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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