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河*限公司、崔*、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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