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封*、石家庄*发有限公司、河北丰*任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23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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