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郑**、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郑*、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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