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刘**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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