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与被执行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李*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周*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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