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与被告江苏恒*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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