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莆田市**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器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涵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器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莆田市*有限公司系由福建*机电总厂于2014年4月29日更名而来,原福建*机电总厂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一幢。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0日另案[(2014)涵执行字第149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及土地,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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