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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农**限公司乳山市支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景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乳山市支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刘*系被告单位职工,2002年6月30日经被告上级部门批准,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被告颁发了退休证,此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至今,被告未按原告退休时间给付原告退休工资,现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原告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农业*乳*支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刘*未经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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