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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祁东**敬老院、祁东县灵官镇人民政府、祁东县民政局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为与被告祁东县灵官镇敬老院、祁东县灵官镇人民政府、祁东县民政局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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