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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江门市蓬**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诉被告江门市蓬*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门市蓬*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诉称:2012年7月18日原告入职被告处负责厨师工作,并负责厨房的采购。双方口头约定月报酬2000元,加班另计,现金方式支付。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8月和10月份的报酬共4264元,以及买菜垫付1028.9元没有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受理,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264元及买菜垫付款1028.9元(共5292.9元),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了买菜垫付的1028.9元及8月份劳动报酬1400元,尚欠2864元至今未付。据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8月份劳动报酬864元和10月份劳动报酬2000元,合共286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原告黎*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2、被告营业执照;3、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现金预支单。

被告江门*技有限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清洁及厨师工作,并负责厨房的采购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月报酬2000元,加班另计。每月报酬被告现金支付原告,至2014年10月被告欠原告2014年8月份的劳动报酬2264元及10月份劳动报酬2000元未支付给原告。另原告购买厨房食品为被告垫付1028.9元,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认为原告已于2006年11月10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份报酬1400元和厨房购物垫付的1028.9元,被告实欠原告2014年8月份劳动报酬846元、同年10月的劳动报酬2000元(共2864元)没有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原告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在被告公司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原、被告约定每月原告劳动报酬2000元,加班另计算。原告已为被告付出劳动,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给原告。但告至今尚欠原告2014年8月份劳动报酬864元及10月的劳动报酬2000元没有支付给原告,是被告违约,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2864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辩和举证,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门*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黎*支付2014年8月报酬864元,10月报酬2000元(合共286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门*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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