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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金融凭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民法院于2000年6月2日作出(2000)大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7月12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11月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12月1日经本院以(2004)大刑执字第23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6年9月11经本院以(2006)大刑执字第1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24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22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7月18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

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许*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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