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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东犯贩卖毒品、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其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以(2001)高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0月24日江西*民法院以(2003)赣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15日江西*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6月30日,2009年7月30日,2011年11月30日,2013年2月28日分别经江西*级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一年零九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监狱代表李*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胡*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范*东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东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8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委托江西*监狱将罪犯范*东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未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亦未主动退缴赃款,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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