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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纪青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岛*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3)青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冷纪青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作出(2004)鲁*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耀臣、朱*,报请人山*河监狱指派孟*、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冷纪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冷*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未发现监狱对该罪犯的提请减刑建议存在不当或违法情形的出庭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五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山*河监狱提供的罪犯冷纪青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和退赃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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