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金融凭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武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代理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明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唐**与刘**、冯某某、谢*(均已判刑)共同预谋,准备以高息揽存的方式拉存款,然后骗出供被告人唐**及刘**等人归还个人欠款及挥霍。随后,谢*遂联系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业务员朱*(已判刑),将其公司的人民币2000万元存入刘**指定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昌三角路支行。期间,被告人唐**及刘**按照事先预谋,支付给顺**司高息人民币109.99万元。随后,刘**将朱*提供的顺**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交给被告人唐**,由被告人唐**私刻了顺**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私章等印章。2010年2月25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唐**利用私刻的印章,又伪造了顺**司的电汇凭证,在武汉农村**路支行客户经理李**(已判刑)的帮助下,骗走顺**司在该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1992万元。事后,被告人唐**扣除支付高息的金额,个人实际获得人民币243.7万元。

2015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锦州市将化名为“李*”并长期潜逃的被告人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个人及武汉**有限公司账户扣押人民币30164.82元(已发还);被告人唐**被抓后,主动上交赃款人民币79600元及港币790元,现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破案及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财务账簿、银行存取款凭证、主体身份材料等书证;3、司法会计鉴定、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张*、孙*、刘**、段*、杨*、唐*、李*、余*证言;5、武汉**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湖北**民法院刑事裁定书;6、同案犯刘**、朱*、冯某某、李*某、谢*的供述及辩解;7、被告人唐**的供述及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无视国法,与他人相互勾结,通过私刻印章的方式伪造汇款凭证,骗取银行资金人民币199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当庭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有如下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2、顺**司为获取高息,存在一定的过错。

3、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

4、被告人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唐**与刘**、冯某某、李**、谢*(均已判刑)预谋,准备以高息揽存的方式拉存款,然后骗出该存款供自己及刘**等人归还欠款及挥霍。随后,谢*联系江苏**立集团业务员朱*(已判刑),由朱*将其公司的下属公司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的人民币2000万元,分两次存入刘**指定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昌三角路支行(以下简称:三角路支行)。唐**及刘**按照事先的预谋,由刘**分别于同月21日至24日,分5次以汇款的形式付给顺**司高息人民币109.99万元。为了使该账户的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能顺利转出,唐**及刘**与三角路支行的客户经理李**联系,要其帮助将上述款项转出,并承诺给其人民币100万元。朱*将从本单位偷盖出的顺**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通过谢*交给刘**,李**将三角路支行预留的顺**司印模交给刘**与朱*提供预留印鉴予以比对后,将朱*提供的单位印鉴交给唐**私刻了顺**司公章、财务章专用章、私章等印章。2010年2月25日至3月17日,唐**利用私刻的印章,又伪造了顺**司的电汇凭证,在李**的帮助下,以电汇转账方式,分五次骗走人民币1992万元。事后,刘**分给唐**人民币316万元(扣除支付的高息,实际获得人民币243.7万元)、朱*人民币25万元、冯某某人民币30万元、谢*人民币20万元,李**获得人民币100万元。剩余款项均被刘**归还了其骗取的他人款项及其他欠款。

2015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锦州市将化名为“李*”并长期潜逃的被告人唐**抓获。唐**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赃款人民币79600元及港币790元。

案发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刘*甲赃款人民币610000元、冻结刘*甲存款381107.32元,武汉市公安局冻结刘*甲人民币99555.85元、唐**人民币20201.71元、唐**的武汉**限公司人民币9963.11元、冯某某人民币324980.89元,以及冯某某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75954元。上述赃款共计人民币1521762.88元,均已发还给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保卫部的报案材料及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唐**到案的事实经过。

2、书证

(1)三角路支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2)三角路支行提供的顺**司的开户资料,包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顺**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卡、税务登记证、陆*、段*身份证复印件、结算账户补充协议等;顺**司提供的开户资料。

(3)三角路支行提供的大额支付通存凭证两张,证实:徐州**限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和2月24日分别汇入顺**司在三角路支行的账户500万元和1500万元。

(4)三角路支行提供的顺**司账户电汇凭证,证实:2010年2月25日汇入武汉天**限公司385万元、2010年3月1日汇入武汉**限公司683万元、2010年3月4日汇入武汉**限公司308万元、2010年3月9日汇入武汉**限公司315万元、2010年3月17日汇入武汉**限公司301万元,证实从徐州顺**司5次转出,385万元汇入天琥公司,160万元汇入唐**的武汉**限公司。

(5)武汉天**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湖支行账户查询情况,证实:2月25日汇入该账户385万元。

(6)冯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查询凭证及单据,证实:2010年2月26日该账户收到40万元,同日汇入谢*账户10万元。

(7)2010年2月21日收款人为谢*、付定金人为刘**、见证人为冯某某的“收条”,证实:2000万元到账后刘**要付给对方160万元的高息。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1)2010年2月22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顺**司在三角路支行账户共流入资金2000万元,流出资金1992万元。

(2)流出的资金1992万元中,流入到刘*甲个人账户及其控制的武汉天**限公司单位账户资金共1214万元,流入到唐**个人账户及其控制的武汉**限公司单位账户资金共778万元。上述两部分资金在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26日期间经过43个账户转进、转出,被取现及消费共计6395294元,尚有21个账户结余共计13524706元。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武汉市公安局经济保卫处冻结相关账户资金共计10277287.26元。

(3)2010年2月21日至2010年2月24日期间,由刘*甲等人流入蒋**(顺**司财务经理)、蒋**(顺**司会计)名下账户资金109.99万元、流入谢*名下账户资金35万元。

(4)2010年2月24日至2010年3月28日期间,谢*流入朱*账户资金25万元,朱*流入谢*名下账户资金25万元。

(5)2010年3月8日武汉天**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221账户,流入武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4290账户资金200万元。该户2010年3月18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冻结通知书,在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9月18日期间做单向冻结处理,其2010年3月18日余额为4555139.47元。武汉天**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221账户转进、转出后余额37万元。该户于2010年3月18日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冻结,冻结金额为379457元。

4、文件检验鉴定证实:送检物证材料:五张“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借方凭证)”(号码:900000380751、900000192494、900000192491、900000380759、900000380754)、一张“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缴回单”(账号:2017)。

样本:二张“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印鉴卡”(开户账号均为:2017,其中一张印鉴片右下角有“1302246(唐)”的手写字迹)。

鉴定要求:送检材料上所盖的“徐州**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陆*”、“杨*印”印章印文与样本上所盖相同内容之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所形成的印文。

结论:不是同一枚印章所形成的印文。

5、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暂扣单及缴款凭证,证实:(1)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唐**银行卡五张(建行卡四张、招行卡一张)及港币790元;扣押从被告人唐**银行卡中取出的人民币79600元。(2)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同案犯刘**等人赃款及账户。(3)公安机关的暂扣单及谢*的亲属在本院的缴款凭证证实谢*退出赃款人民币共计35万元。

6、证人证言

(1)张某(三角**合性柜员)2010年3月29日证言:2010年2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的时候,我们银行的客户经理李**带着一个江苏徐州的女的(20多岁)到了我的柜台问及此事,我们银行的内管主任陈*也到我的柜台对我说:“你先把他们的账户开一个,然后再把他们的账号开出来。”我当时答应了,我当时从陈*手上把顺**司的手续接过来,这里面有一张企业营业执照、一张机构代码证、一张开户许可证。我当时将这些证件输入银行电脑里面,电脑就会生成一个客户号,我就又做了一个客户开户交易,就生成一个完整的客户账号,我把账号打印出来连同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一起交给了陈*,后来听陈*说在人**行网上没有查出徐州提供的资料,下午徐州人又到陈*那里才把开户办好。

2月23日下午李*某到柜台问我顺**司有没有钱到账,我当时查了有一个500万到账,他就要我把回单给他,我跟他说:“今天回单拿不出来,只有第二天才能打出来。”他就走了。24日上午10点钟左右,李*某带着一个男的(后来我晓得叫唐**)到我柜台上,李*某要我帮他查询一下徐州顺凯的钱是否到账,我就查询了一下单位余额,并告诉他徐州顺**司已经到账2000万了。李*某找我要回条,我说:“只有500万的回单,1500万的回单明天才能给你,不过打个流水账给你。”李*某说可以,于是我就给了他一份500万的回单及一份2000万的流水账。他们拿了这些之后便到陈*那里去了,过了一会儿,陈*喊我过去,李*某跟我和陈*两个人说:“以后这个徐州的账户就由他(指唐**)管。”陈*就对我说:“你就在印鉴上留个联系人电话。”于是我就在徐州的一张印鉴上写下了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接着25日上午10点左右唐**一个人到我的柜台上找我要回单,我就把1500万的回单给他了。当天下午3点半钟,李*某和唐**一起到我柜台上来,李*某说:“给他(指唐**)买一本转账支票。”我递给唐**一套申购支票空白凭证让他自己填写,唐**填好后盖上顺**司的财务章和两个法人章递给我,我就把申购表上的印章与徐**司留在印鉴上的章子进行了一一核对,看见都能够对的上,我就在电脑上做了申购支票的交易,之后我对李*某说:“支票的交易已经搞了,但是今天拿不到支票,要送到武昌支行去打码。”李*某说“你把支票给我,我带他到武昌支行去打码。”于是我在徐州的账户上下30元钱的购买支票的钱,然后把一张25张的转账的支票和一张申购支票的回单给了他们两个人,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会儿,他们又到我里来了,李*某问我:“支票转账能不能马上到账。”我说:“不行,支票只能隔一天到账。”李*某又问:“有没有当天到账的转账方式?”我说:“电汇可以。”李*某说那就买一份电汇单,于是两个人到佘*那里买了一份电汇单,就在大厅填写转账内容,之后李*某又问我电汇怎么样快一点,我告诉他在电汇单上标明加急就行了,而且还要跟着清算一起走,他问能不能自己送去,我说可以,给你封袋然后你们自己拿过去。之后,李*某要唐**填上加急的字样,把电汇单递交给我,我办好后,他们两个人就自己送到武昌支行了。于是我把账下到了银行的决算账户4641上面。这次转账大概有300多万,好是转到外地单位,具体我记不清楚。

3月1日上午9点半钟的时候,唐**一个人到我们银行佘*柜台上拿了一份电汇单填好交佘*审核,佘*审核之后开具转账单据交给我,我还是像上次一样记账下账,这次金额有685万,钱是转到江**设银行武汉市的一个公司账户上的。办完之后,唐**要一个人拿到武昌支行去,我们不同意,唐就打电话给李某某,李来了,还是由他们两个人在陈*那时拿电汇单到武昌支行进行转账。

3月4日上午9点半钟,李某某和唐**一起到银行来,唐**用了1.2元买了一本25份电汇单,还是像上次一样由李某某和唐**一起到武昌支行转账。这次转账是308万元,钱还是转到江**设银行武汉市的一个公司账户上。

3月17日上午9点半钟,唐**一个人到我柜台来,他把已经填好的电汇单给了我,并问我李**在不在,我说不知道,我要他到办公室去看一下,然来唐**跟李**打电话,李**到了银行,还是像前几次一样,由他们自己把电汇单送到武昌支行转账,金额是301万,钱也是转到江**设银行武汉市的一个公司账户上。

顺**司的2000万是通过大额电子支付的形式分两次到账的,在2月23日到账500万元,24日又到账1500万。顺**司到账后,我没有通知李某某和唐**,是他们自己来查账的。平时印鉴都是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只要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接触拿到印鉴。

(2)孙某(三**行行长)2010年4月8日证言:李某某是我们银行的客户经理,主要工作是存款、拓展业务。今年2月20日的时候,李某某跟我说有一个客户要在我们这里开户。22日的时候顺**司的人在我们银行开户了。在24日的时候,我听李某某说该公司到账了2000万元,当天下午,李某某带着一个男的到我办公室来并给我介绍说:“他叫唐**,是徐**司的财务负责人员,他专门负责徐**公司的账目管理。”我当时说:“你们公司以后还要支持我们银行的存款工作。”后来我向唐**了解了一下他们公司是做什么的,唐**有介绍是做投资生意的。后来唐**要求把资金流水账打出来,我们银行的柜员把资金流水账打出来并给了李某某,后李某某把流水账给了唐**。3月22日上午9点钟的时候,顺**司一行三人到我们银行柜台要求办理加急电汇,经过我们柜台查询,他们的账户余额只有8万余元,我们银行内管主任陈*就把这件事情给我汇报了,这时转账的三个人也来找我,并说他们开户了之后就离开了武汉,所有的章子也随身带走了,怎么钱被转走了。于是我联系了李某某,让他赶快回银行了解情况,李某某回到银行,我问他:“这转款的三个人你认识吗?”李说不认识,我又问:“你以前介绍的唐**不是他们的财务人员吗?”他说:“我不是很熟悉,是别人介绍的。”之后我又到柜面了解存款支取的情况,柜员说每次转款都是李某某和唐**一起办理的,得到这些情况后,我就向武昌支行财务部、领导、监管部、保卫部汇报了情况,之后他们就迅速赶到现场。

(3)陈某(三**支行副行长)2010年3月30日证言:2010年2月22日上午,我们银行客户经理李**说他一个朋友想在这里办一个什么公司设一个分支机构,但没有办好,想在武汉开个户把钱转过来。于是我打电话问了人**行的开户审批部门和我们武昌支行副行长,向他们咨询这种情况怎么开对公账户,他们说登陆人**行账户管理系统选择异地就可以了,但手续要齐全。当天上午9点半钟,李**带着两男一女三个徐州人到我这里来,并说顺**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这个女的(会计)办理开户事宜。我在核实这个女的(段*)及法定代表人陆*身份的真实性以及让他们给我提供法人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之后,我就给了一份一式三联的开户申请表、一式两联的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联的账户补充协议、一式三联的印鉴让他们填好并盖好章子,接着让张*在银行前台操作系统上产生一个账号并让刘*甲把账号打印出来给我,我把账号录入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录入不成功,我问他们是不是他们公司账户有问题,要他们问一个他们公司基本账户。到了下午2点钟,李**来了,他让我在系统上再登入一下,但是没有成功。下午3点钟,李**让我接了一个银行的男的电话,并按照机构代码证上输入,就成功登陆了,这时这三个徐州人来了,我就把印鉴片上电话号码填好,帮他们办理了开户手续。印鉴上盖的是江苏徐**有限公司陆*私章、杨*私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的公章各一枚。开户的时候,账上没有钱,第二天银行的刘*甲说徐州的向账上打了500万元,我当时向武昌支行财务部报告了。过了几天,我听说又转来1500万,即共转来2000万。顺**司2000万到账之后,李**带着姓“唐”的男的到银行来转账,在柜员那里办理了下账之后,由刘*甲授权,再到我这里来盖清算章子,拿封袋到武昌**中心办理加急电汇,分五次转账,将这2000万元基本上都转走了。

(4)刘**(三角路支行事中监督员)2010年3月30日证言:2010年2月22日上午,李某某带着徐**公司的人来我们银行开户,由银行内管主任陈*审查开户资料,并由柜台张*复核资料并办理相关柜面开户手续,之后陈*审查资料的时候,把徐**司开户的人段*和陆*的身份证给我让我核查和复印,我核查之后看见没有问题,就把身份证进行了复印,把资料交给了陈*。后来徐州人找陈*开户。2月22日那天,徐**司通过大额支付转来一笔金额500万元,在24日左右又以同样的方式转来1500万元。这些钱在后来一个月的时间内分五次陆续通过加急电汇由李某某、唐**转出去的,合计有1992万元。3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顺**司的三个人中段*找对公柜员说要买一本或是几张电汇单走加急电汇,但是张*不在,我便让她到佘*那里买张电汇,后来他们要转账2000万元的时候就发现账上只有8万多元了,后来银行核查之后就向公安局报案了。

我听柜员们说,是李**介绍说唐**是徐**司的人,并说徐**司业务由唐**负责。

(5)段*(顺**司会计)2010年3月22日证言:在2009年,我们公司为了拓展在武汉的业务成立了顺凯**公司驻武汉办事处,负责人叫“朱*”。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杨*对我说“武汉市那边需要在银行开个户,我们一起到武汉市去办理好银行开户方面的手续”。我当时答应了。今年2月22日我与杨*一起到武汉市,由朱*接待我们并由朱*带着我们于2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到了武汉市**村商业银行来开户,接待我们的是客户经理李某某,他当时给了我一张开户申请表让我填写,填好之后,我在开户的预留印鉴上盖上我们公司四枚印章,其中法定代表人陆*、财务章、杨*私章、公司公章各一枚,然后将这些手续交给银行柜台进行办理。2月22日那天,我们到武汉来的时候,带了我们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另外还带了法定代表人陆*、财务章、杨*私章、公司公盖各一枚,这些资料从今年2月22日至今,一直由我保管,没有遗失过,也绝对没有拿到武汉市来,更没有借过或给过什么人。

(6)杨*(顺**司副总经理)2010年3月22日证言:今年2月22日,我和我们公司财务人员段*、公司驻汉办业务员朱*三人一起在三角路支行开设了账户。银行是朱*选择的,我们对哪家银行没有特别的要求,方便业务就行。开设账户时我按银行的要求提供了一些资料,另外预留了三个印鉴,一个是我们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印鉴,还有两个是我们公司法人陆*和我个人的私章印鉴。在开户的第一天下午,我们公司账户上电汇来500万元,办完后我们就回徐州了,后公司又电汇来1500万到武汉,具体什么时间汇的不清楚,只知道驻武汉办事处的账号上应该有2000万元。但是我今天从徐州过来准备撤销账户时却发现账上只有8万元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汇入2000万元是为了证明我们公司的实力,方便在武汉的业务开展。

(7)陆*(顺**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日证言:公司的业务由国立集团统一安排,将2000万元存入武汉的事我不清楚。

(8)唐*(唐**弟弟)证言:唐**通过办案人员委托我帮他取出他被抓时携带的银行卡上的资金用于退赃。在办案人员崔警官、梁警官以及湖北**事务所律师李**的见证下于2015年4月20、21、23日在建设银行atm机从五张卡共计取出人民币79600元,用于退赃。

另有从唐**身上查获的五张银行卡的复印件及唐**亲笔所写的“委托书”证实上述事实。

7、涉案人员供述

(1)刘*甲2010年3月25日的供述:通过唐**,我认识了冯某某。冯是人**行的,冯知道我做生意需要资金。今年春节前的一个星期左右,冯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一笔资金可操作,是谢*联系的,银主蛮硬(指钱多)。”他要我见面谈谈。当天下午,我、冯某某、谢*在武昌华师大门口一个地下室内的西餐咖啡厅里见了面。见面后小*说:“这次谈的资金就是小*调回来的,是真金白银。”小*同时还说:“银主要得蛮黑,只要你肯出钱,银主就会调真金白银过来给你用。”并说:“这钱可以用一年。”这次谈到用这钱的点钱标准,小*和小*讲,如果平时用是20个点的年息,因为在春节期间用,点钱要提高,是25个点的年息,还不包括小*和小*的好处费。我听完后觉得太高了,就说只用三个月行不?他们两人说要商量。这次主要是小*讲得多些。只是在谈到钱怎么用时,小*说:“银主只负责在银行开户,至于我怎么用款,怎么把钱从银行搞出来,他们不管,也不负责。”我听后觉得用此笔款难度太大,我就说做不了。小*就说如何操作可以谈,等他与银主商量后再答复我。这样,我们就分手了。因为第一次没有谈拢,后来,冯某某在电话中多次与我商量,他说:“如果你答应用这笔资金,有一种方法可以配合你使用银主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但如果银主配合你,则要价要高些。”我就问他配合的条件是什么,他说:“银主可以提供开设账户时在银行预留印鉴的红头印模给我们去仿制,并用仿制的印章去银行转账使用。”他还说:“提供的印模是银主的真的开户印章所盖的红色印拓原件,这样,就能使仿刻精度得到确保。”他又传小*讲的话:“仿制过程由小*全程跟踪,章子刻好就将印模当场毁掉。谢说这是银主的要求。谢还说银主不在银行留联系电话,由我们这方留,与银行直接联系。”我一听银主提出这样的配合,就觉得我用这笔资金的风险和难度不大了,就答应用他们的资金。

春节前,小*发短信我,叫我订三张机票,是青岛或烟台飞武汉的,银主是顺**司,而且要得很急。同时,他还告诉我,小*从银主那里拿到了准备开户的红色预留印鉴的红色拓印件了。之后,唐**订了机票,他是怎么知道的我不是很清楚。因为我不想春节前操作,就通知他们不要来,唐**就把票退了。

冯某某提出银主配合的方式后,我跟唐**讲了,唐讲他能刻章子,唐还讲他也需要用资金,主动提出和我合伙做这单资金。

春节一过,小*打电话约我见面,我说我忙。2月20日,我给李**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存一笔资金到你们银行。”他说可以,并说见面后再说。21日中午后,我和李**、唐**在南湖欧语的二楼见了面,我对李*:有2000万存款,想在你们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并存入该账户,但这笔钱我是要“扒”出来的,“扒”就是使用出资方提供的印模,冒称他们的人在银行将其账户上的资金转走,转到我控制的账户上使用。李*不能一次“扒”出来,要分次“扒”,而且每次通知他,他在场再“扒”,这样,不会被银行的发现。李**还提出要100万元现金,直接给他,不能转账。我答应了。我还对李**说,我们“扒”这2000万是通过银主提供的预留的印拓仿刻印章后再转款。

在我与李某某、唐**这次见面之前,我已经与小*、小*在南湖欧语的一楼见面商谈准备开户的事。我与李*好开户的事,李走后,我就对还等我回话的小*说可以搞。这时,按行规,我要先打10万元给银主,对方才会派人来开户存钱。这样,我就从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转款99900元至我公司职员汪*的农行卡内,再从汪的卡上打往小*指定的外地卡上。小*说是徐州的卡。之后,小*给银主打电话,对方告诉小*,他们明天上午10点到武汉,这时,小*在欧语茶楼才把银主的印拓给我了。有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陆某”的私章,都拓在一张复印件纸上,是章**的原件。

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小*打电话给我说银主已经到了武汉,要我们10点赶到银行门口。我就赶到事先与李某某约好的三角路信合银行门口,唐**、谢*已经到了,过了一会,银主方来了三个人,唐**跟着一起进去了,先没有开户成,是代码错了,下午改过来后才办好。开户后,我立即付20万给徐**。之后,徐**自己通知打了500万过来,李某某通知我到账了,我又付了40万利息,连手续费,这天,我付了70万元。

开户后的第三天,银主**公司又打了1500万到账。之后,我打了30万元好处费给冯某某。

4月14日的供述:冯某某与唐**早就认识。我、冯某某、谢*三人在武钢宾馆见面时,谢*将印模拿出来给我看过,他在欧语给我的是同一张*。这张*是在2月21号中午给我的,他当时说章子一刻完这张*就还给他。开完户后,谢*又递给我一张印鉴模纸,上面有4枚印章,加了一个姓杨的章子。他就又给了我一套印模,我给了唐**。为了确定与银行预留的一致,李某某将银行预留印鉴复印了一套出来,也给了唐**。唐就去重新刻了章子。之后,我分5次转走了1992万元。

5月20月供述:谢*把第二套印模纸给我,我看到上面姓孟的私章不是很清楚。第二天,李**把徐州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复印出来了,然后我和唐**、李**就到武昌阅马场景观楼后面的一个**字社来了。李**把复印件交给唐**,唐**把复印件拿到**字社里去了,我和李**在外等,唐**说:“复印件印模和谢*给我们的印模是一致的,章子是真的,没有问题。”后唐**就把章子交给李**了。下午我到南海洗脚城与李**见面,唐**到**字社去了。后我和李**到欧语咖啡厅,唐**也赶来了,经对比,发现刻的假章子与李**的复印件以及谢*给的印模不一样,唐**接着又去刻,进行返工,直到刻的像为止。

给冯某某30万元,徐州那边一共给了145万元(其中给对方公司110万元,另外35万元是通过谢*转给朱*的)。给李**100万元,谢*10万元,唐海*287万元。我个人得款1420万元。我还了京华、中信937万元,还了金溢投资担保185万元,还了深圳方丽芬140万元,另外一些钱都还了个人。

(2)李某某2010年3月22日的供述:今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初七),刘*甲打电话说:“有笔存款过来,是外地的,给你创造点业绩。”第二天,刘*甲又打电话我说:“跟你拉的这笔存款我要扒点出来用。”我说:“那搞不得。”她说:“你不管这件事,后期我们来搞。”我说:“那不行。”她就约我到南**茶楼见面。下午1点左右,我开车去了,刘*甲和唐**都在那儿。

我们三人见面后,刘**对我说:“这事与你无关。你正常接待、正常开户就是了。这个钱我用一点,唐**用一点。对方要把几个章子的印模给我们,那你怕什么,而且,我们会高额回报他们,即使有什么事,银主也不会么样的。”我被刘**说动了,认为既然这样,也不会有蛮大的事,就和他们聊了一个多小时,刘**说:“这个存款不是今天来就是明天来,是她人**行的一个兄弟介绍来的,这笔之后,还有几笔的。”她的意思好像这个人是长期给她介绍业务的。之后,我就先走了。

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我正在开车上班的路上,刘*甲打电话我说:“人家马上过来开户了。”我说:“你来啥,我马上到单位。”大约10点多,刘*甲、唐**和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行3人来了,约11点左右,徐州的3个人来了。唐**和徐州的3个人一起进的银行。我接到刘*甲的电话后迎出来,我问徐州的3个人:“你们是不是来开户的?”其中一个人说是。接着我领他们到副行长陈*那里开户,因地区代码不对,上午没开成。约定下午再来行里开户,开完户后,徐州来的人就通过徐州那边划款过来,是电汇500万,几分钟就到账了,我查了账,看钱已到账,就通知刘*甲他们,刘*甲、唐**及徐州的人才离开银行走了。

过了一天,顺**司又往账户上打了1500万元,我电话打到柜台查实后就电话通知刘*甲,刘*让唐**到银行拿对账单。

开户后的第4天,唐**来办理对账业务时买了一本转账支票,留了身份证复印件,并拿出3枚章子(2枚私章、1枚财务章),在购买支票的申请单上盖了章。当天,刘*甲打电话我说:“今天扒点钱出来。”我说:“你来扒吧。”下午,唐**就来了,我引他在柜员手中买了2张电汇单,他填写好后,拿出预留印鉴的章子盖在电汇单上,这一次扒了380万元。之后,又扒了几次,有银行流水可查。

2月24日晚上,刘*甲打电话约我到南湖欧语二楼一个包房见面,她跟我说:“做了这个事,你有么想法?”意思就是怎么给好处费我,她接着又说:“按行规,是扒钱总额的5%,给你100万,怎么样?”我说:“随便。”实际默认了刘*甲开的条件。后来,刘*甲分几次将100万元给了我。

2月23日供述:在2月22日开户当天晚上,刘*甲交代我要我把徐**公司开户的印模复印一份。她怕对方配合的人搞鬼。我在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把放在柜台上印鉴本中的徐**公司的预留印鉴印模原件偷偷抽出来。然后在银行门口左手第二家复印店复印了一份。刘*甲、唐**三人到阅马场一大厦背后的院子里,唐**拿着我复印的复印件进了刻章子的店。过了二三分钟,他出来说,是一样的。接着他把复印件还给我。我和刘*甲开车去洗脚等唐**刻章回来。到了下午4点钟左右,唐**把刻的章子拿过来,我们三人将印章、我复印的复印件、刘*甲从对方取得的印模三者对比,发现刻的章子不好,唐**决定返工。我和刘*甲在欧语茶社等。到晚上11点,唐**才拿着重新刻的章子过来,经过三者对比以后,我认为可以了。当天晚上,我回家把复印件扔了。

(3)朱*2010年6月5日的供述: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谢*打电话给我说:“我有一个人民银行的朋友小*,他认识武汉市的一个企业-奇石贸易公司的老板(就是我后来见到的刘**),这个武汉企业的老板刘**在武**行的关系很广,有很多的银行找他们拉存款,你们公司愿不愿意去做。”我当时说:“我要向我们公司反映申请。”后来我把此事上报我们公司陈*、杨*副总经理,然后上报给蒋*、刘*乙总经理,后来他们研究决定可以操作,蒋总对我说春节之后大概有2000万元,于是我就把此事告诉了谢*,谢*就把这事告诉给刘**,后来刘**答应每月可以给110万元利息给公司。之后,谢*跟我说:“武汉的企业想通过银行用一下你们公司的钱,有可能需要用一下你们公司的财务印鉴,你能不能想办法。”我说:“我试一下。”之后刘**通过邮件的方式给我们公司发了一份邀请函,内容是邀请我们公司到武**行开户帮助完成存款任务,我们公司也回了一份确认函。我在确认函上除了盖上顺**司的公章外,我还在公司财务处偷盖了我们徐州**限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陆*的私章,这样再通过扫描的形式以及网络传给了谢*。在2月21日的时候,刘**给我们公司打了10万元定金之后,我们公司确认我和杨*、段*(会计)一起到武汉,在段*(会计)试盖印鉴的时候,我就把盖有徐州**限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陆*的私章及顺**司的公章以及杨*的私章的印鉴自己收起来了,到第二天上午我们到三角路支行开户的时候,我趁其他人不注意就把这张印鉴交给了谢*。在当天开户存钱之后,我们公司就打了500万元,过了两天我们公司又向顺**司的银行账户上打了1500万元。谢*也在2月24日的时候给我账上打了25万元钱,到了3月19日左右谢*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找不到刘**了,加之我们公司的存款又快到期了,所以我们公司在3月22日到武汉**银行取钱的时候,发现账上已经没有钱了。

第一次给的印模,我当时在回复刘**的邀请函的回函上盖公章时,我们顺**司的公章和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陆*的私章都由公司的会计保管,我在回复刘**的邀请函的回函上盖公章时,趁会计不注意,偷盖的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陆*的私章。

第二次取得的徐州**限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陆*的私章及顺**司的公章以及杨*的私章的印鉴,是在一张纸上试印时留下的,都盖在一张纸上的。

我一共交给谢*两次印模,第一次是盖有徐州**限公司的公章和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陆*的私章三枚印章的印模;第二次是盖有徐州**限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陆*的私章及顺**司的公章以及杨*的私章的印模。领导都不知道。

提供这些印鉴。实际上就是为刘*甲挪用这2000万元存款提供条件。在刘*甲通过谢*与我联系将我们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存入武汉市刘*甲指定的银行过程中,刘*甲就给谢*讲过,她要挪用这笔2000万元资金,谢*也把刘*甲的这个想法告诉我了的,所以我知道刘*甲联系我们公司到武汉的银行存钱,就是想挪用我们公司的钱用。谢*给的25万,他跟我说是定金。被你们为这次存款事情找我调查询问两次之后,我又从卡上转还给谢*了。

2010年6月6日的供述:在今年春节一过完,具体是今年2月21日中午的时候,谢*就给我打电话说:刘*甲这边同意做2000万元的业务,联系的存款银行是武汉农**三角路支行,并且马上可以将这笔启动资金打到我们公司的账上,要我报一个账号,这样我就将公司财务总监蒋总的银行卡号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了谢*,过了一会,刘*甲就打来了99900元(100万元一次打不来,在次日我去武汉开户时,刘*甲在银行门前将100元现金补给我了),这样我们公司就马上派公司副总杨*、会计段*和我立即买火车票去武汉,动身之前,按惯例,公司会计段*将一套准备带到武**银行存款的印鉴进行了试印,这时公司的财务总监蒋总提出办理银行预留印鉴时,要多留一个杨*的私章印签,所以,至此段*试印时,就试了4个印章,这四个印章是:徐**公司的公司公章、陆*的私章(方章)、顺**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杨*的私章各一枚(共计四枚)。这次段*试印时也是在一张不大的纸片上试印的,我还是将这张不大的试印印鉴纸(纸张不大,是用红色印油盖的章)私自留下并带到武汉去了。因为我知道公司这次在武汉办理的这笔2000万元的资金业务,公司的财务总监蒋总提出在办理银行预留印鉴时,要多留一个杨*的私章印鉴,而上次我提供给谢*的印鉴纸上只有三个预留印鉴,没有杨*的私章印鉴,所以上次的印鉴纸就成了废纸,到时我答应谢*和刘*甲他们的,为刘*甲提供预留印鉴帮助她把我们公司存在武**行的2000万元资金挪出取用,就用不上我上次提供的印鉴纸印模了,所以我就又偷偷地带这套新的有杨*的私章在内四枚我们公司准备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印模纸去武汉的。

今年2月21日晚上,我和杨*、段*从徐州到武汉,随即我们三人坐的士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昌三角路支行,与在那里等候的谢*、刘*甲和唐**会合了。银行里的一个人就带杨*和段*、唐**一同进银行办理开户,他们进去办开户时,我先把谢*叫到银行侧面的一条马路边上,偷偷地把我这次重新带来的有杨*的私章在内四枚我们公司准备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印模纸给了谢*。当日上午因为企业代码搞错了,没有开成户,我们就分开去吃中午饭,下午2点左右我们又一同去银行开户,进银行办理开户的是杨*和段*,我们还是在银行侧面马路边上等,当时有我和谢*、刘*甲、唐**在一起,刘*甲这时就拿出来印鉴纸对谢*说:“杨*的章子上“孟”字不清楚,你帮我换一个。”谢*当时说了什么我现在不记得了,这时唐**说:“我的银行朋友可以复印一份印鉴出来。”刘*甲说:“那就好。”我当时看见刘*甲把印鉴纸拿出来了,我心里不舒服,我就说了谢*,他不应该把印鉴交给别人。之后我们就分手回宾馆了。

第二天,谢*约我到江汉路步行街缘源圆咖啡厅见面,刘**和唐**也到场了,中途,人**行的小*也来了,我看了一下刘**和唐**带来的汇款凭证,刘**说:“下个月还要继续留着钱用,或者增资。”我说:“这些可以考虑。”我当时要刘**和唐**给我写一张还款协议,内容是欠我们公司的钱总共110万元,打款当日还清。后来,唐**和刘**就给我写了这张还款协议。我拿这份协议之后便走了。

在之后的第三天(3月26日)下午,谢*给我打电话说:“我先给你打25万元的好处费,打到你的建行卡上。”后来我在当天下午也收到了到账25万元的短信,然后当天晚上我们就回徐州了。今年3月18日左右,谢*给我打电话说:“刘*甲不知什么原因,电话联系不上。”我就将这个情况给公司说了,工会刘*(刘*乙)说马上去武汉,把公司的2000万元存款取出来。这样,公司就在3月23日派杨*、段*和韩**去武**行取钱,发现账上只剩8万元的钱了。公司叫我在第二天也赶到武汉来了。

存款前,谢*主动跟我说:事情办成了给我好处费,但是没有说给多少好处费。到后来,资金存入后,就往我的建行的银行卡上打入了25万元。

我当时想:我做成这笔业务,公司可以赚钱,我也可以从公司得到提成,从谢*和刘*甲处得到好处,而且公司的钱是存入银行的,即使刘*甲把钱挪出去之后,以后还不上钱,公司也可以找银行追要存款资金,公司资金也有安全保障,我觉得没有什么事情和损失。

在今年2月26日,我离开武汉之前,谢*在江汉路缘源圆餐馆门前的广场上还给我的,我当时接过来后,就把这两套存款预留印鉴印模的原件撕了扔进了广场的垃圾桶里了。

6月8日以后翻供称:我没有提供印鉴印模。

(4)冯某某对其介绍谢*给刘*甲共同预谋,采取私刻印章的方法套用资金并从中得到好处的事实予以供认。

(5)谢*供述:冯某某是武汉**算中心的工作人员,我们是在2009年的时候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朱*是江苏**资集团的工作人员,我们是2009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刘*甲是在2010年通过冯某某介绍认识的,她是奇石贸易的法人。在2010年元月份的时候,准确时间我不记得了,冯某某打电话跟我说:“我认识一个老板想帮银行拉存款,这个老板经济实力很强,路子也很广,现在别人想请你出来吃饭,你能不能出来谈一下?”我当时答应了,后来不久,冯某某把我约到广**玉餐厅与刘*甲见面。见面后,刘*甲说自己经济实力很强,身价上千万,股票市值有上千万,弟弟有股票在银行有反担保,和好几个银行的行长关系都很好,比如农行、工行、中行。接着冯某某说:“她跟银行的关系都很好,实力也很强,而且经常在股票里做庄。”这时刘*甲又接着说:“我现在有个子宫内膜仪的大项目要上市,我需要用资金摆帐,显示我公司的实力,能不能帮我拉存款到银行,由我来支付对方高息?”我说:“钱是有的,但是只存在自己的账户里,不会存到你的账户里。”然后刘*甲说:“存款方可不可以把存取款的交易密码给行长保管?”我说:“不可能,这种情况是没人会做的。我们只做正规存款,其他事情你跟冯某某去谈。”后来刘*甲问我能不能开公司户,我说我不懂,要问一下朋友再说。于是我就当场打电话给江苏**资集团的朱*说:“你们公司最近有没有资金能够做存款,武汉这边有客户有需求拉存款,而且要开公司户。”朱*说:“我们这边有几千万到一亿多的资金是流动的,公司户存款我们没有做过,这种情况要问问我们公司。”我打完电话之后,我就听到刘*甲和冯某某在谈银行平衡表的事,我不懂,我通过电话问朱*,朱*也不懂。后来,我们要分手的时候,我跟冯某某说:“我这边是真金白银,公司实力也很强,别人跟你拉存款,是看你付不付得起利息,但是存款必须是正规存款,再谈密码的事情就免谈。”这样我们就分手了,过了一段时间,冯某某经常打电话跟我说刘*甲愿意给高息拉存款的事情,我说要密码的事就不谈,冯某某在电话里跟我说:“做公司的正规存款,能不能在平衡表上盖章?”我说我不懂,要问一问,然后我把这个信息告诉了朱*,朱*说应该不能。我接着在电话里告诉冯某某不能。后来冯某某不断地打电话说,刘*甲愿意给高息,而且还给中间人一些好处费。我将这些话转告了朱*,他听了当时没有表态。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准确日期和时间我记不得了,冯某某约我到南湖的一个叫欧语咖啡馆的地方谈拉存款的事,我和冯某某、刘*甲见了面。冯某某跟我说了,一是希望存款的高息能不能低一点,二是别人给这么高的息肯定是想用这笔钱,存款方要给点配合。我说要看给多高的息。至于存款,我们只能正规存,他们怎么用这笔钱是他们自己的事,用得了是他们的本事,用不了也是他们的事,与我无关。只要他们给高息就行了,要配合的事情就不谈了。后来刘*甲来了,我就跟朱*打电话说:“他们给高息需要你们配合,你看怎么样?”朱*说:“他们不是在银行关系很好嘛,还要我们配合干什么,那还不如我们直接把钱送给他们。”之后刘*甲还在和冯某某谈论给几个点高息的事情,冯某某说每月付9个点高息,刘*甲说每季度付9个点高息,刘*甲这时有点激动,说:“要我们给这么高的高息,他们还不跟我们配合。”这时冯某某就提出让存款方的会计在开户的时候,出去休息两分钟,把会计支开一下。我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朱*,他说那不可能,会计该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时刘*甲要让冯某某帮忙写一个邀请函给对方,邀请对方来存款,要求对方也在邀请函上盖章。我又问朱*,他表示可以。谈到这里以后,我们就分手了,后来冯某某就做了一个邀请函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我又转发给朱*,朱*看了以后,认为太不正规了,决定不给公司老总看。之后没过多长时间,冯某某又约我,我和冯某某、刘*甲在武钢宾馆见了面,我对他们说:“按照对方的规矩,资金出门跑一趟最少要先支付5万元的定金。”刘*甲说:“我什么都没有看到,我凭什么要给钱给他们,万一他们是江湖骗子又怎么办。他们公司的实力我也不了解,到底是哪个公司来存款,有没有公章和法人章子和银行的流水单。我给他们这么多高息,能不能在银行平衡表上盖章和让会计在办理银行业务时把会计支开一下。”我听到刘*甲这么一说,我也知道刘*甲是想要把钱从银行弄出来,我感到存款的资金安全会出现问题,于是我通过电话把刘*甲给我说的话转达给朱*,朱*说:“这个章子的问题我看看想一下什么办法。”于是我把朱*答应想办法帮忙的事情告诉了刘*甲他们。他们听了比较高兴,就开始讨论让朱*他们来武汉的事情,刘*甲只答应给对方来武汉的机票,人来了武汉以后就付给对方定金,不同意先给定金后来人的办法。谈到这里以后,我们就分手了。大概在2010年过年之前几天的时候,我因为为朱*在山东也拉了考察别人公司的投资项目业务,我和朱*约着在山东临沂地区见面,我们考察完别人公司的投资项目之后,朱*认为对方公司的实力太差,公司太小,就没有与对方公司达成投资协议。这时朱*就单独给我一张双面复印过的小纸条,上面盖有红色徐**公司的公章、法人“陆某”章和公司财务章各一枚的印模,并对我说:“这是对方需要的我们公司的银行开户章子,你把这些盖有章子的纸条给对方看,最好不要让他们把纸条拿走,至于他们拿去干什么我管不了,但是我是没有让他们做什么的。”本来我和朱*他们要一起到武汉市来和刘*甲他们谈存款的事情,朱*临时接到他们徐**司的指示,过年之前不做业务了,这样他就临时改变计划回徐州。我让冯某某他们把朱*来武汉的机票退掉了,后来我自己单独回了武汉。之后我就通过电话把对方提供对方公司印模的事情告诉冯某某,冯某某又告诉刘*甲,接着要过年了,我们没有继续谈这件事情。过年之后,我和朱*联系了一下,确认了朱*他们公司可以提供2000万的资金到武汉来,朱*说来之前必须要先打10万元的定金。紧接着初七还是初八的时候,冯某某、刘*甲又约我到欧语咖啡馆见面继续商谈,我对他们说:“对方这次可以先存2000万试一下,但是定金要10万。”刘*甲又嫌朱*他们把定金涨了,心里不大舒服,于是我就把朱*给我的盖有顺**司印模的纸条给他们看,并说:“别人已经蛮有诚意,银行开户的印模都拿出来,剩下就看你们自己的了。”刘*甲看了印模以后就嫌印模不是盖在空白的纸上,而是盖在复印过的纸上。我说只有这样的,我只保证我们这边有钱。后来刘*甲说:“我打10万的定金可以,但是你必须给我打一张欠条。”我说:“又不是我拿了你们的定金,欠条我不能打,但是可以双方达成一个承诺,你们必须按照正规存款的方式进行,刘*甲支付10万定金,资金方就保证有2000万的存款,月利息对应是7个点,其中给对方公司5.5的利息,个人好处费是1.5的利息,利息按照指定的账号分别打帐。”刘*甲说:“就先存几个月再说。”我把刘*甲的意思跟朱*说了,他说:“先做一个月再说,第二个月如果要做,必须先把我们存的钱取走了之后,然后续借的时候我们再把钱存进来,而且不能用我们的存款支付我们公司的利息。”我把这话转达给刘*甲,她说:“你们放心,我们不会动你们的钱,我有钱的很。”谈好之后,我给刘*甲写了一张10万元的定金收条和付利息的步骤,总共刘*甲要付给对方公司110万的高息,付给朱*30万的好处费,包括我和冯某某的20万好处费,一共是160万,我写完收条以后,刘*甲要我和冯某某都在收条上签字,并把身份证号码写上去。然后我把朱*告诉我的账号给刘*甲,并让她打10万元定金过去,刘*甲就电话联系把款转账了。搞完之后我就把朱*给我的顺**司的银行开户印模给刘*甲了。之后我们就分手了。当时冯某某就告诉我让对方把钱存到武汉**银行三角路支行。在2010年2月22日那天上午,我打电话给冯某某让他到武汉**银行三角路支行去,冯某某说他有事不来,并把刘*甲的电话用短信的形式发给我。朱*要我先到银行去一下,看是不是正规的银行,我就到了银行。接着刘*甲和她一起的一个男的(事后知道叫唐**)来了银行,朱*他们也是在当天上午9点左右到了银行,银行里一个姓李的人(事后知道叫李某某)和刘*甲他们见了面,李某某就把徐**公司的开户会计带到银行去开户,朱*这时在银行的外面偷偷递给我一张纸条并对我说:“这次外面多来了一个人,开户的印模有变动,这是最新的东西,你拿好,而且这些印模单子以后要给拿回来。”我于是对刘*甲说开户的印模有变动了。她说那怎么行。我说:“你莫急,别人已经给你准备了第二份印模。”后来我把印模给了刘*甲,过了一会,刘*甲又来找我说:“这是怎样搞的,印模上面有缺口,怎样用啊。”我说:“我承诺你的是,你付了定金以后别人就过来,别人过来是带着钱存的,其他我就不管了。”这时唐**就拉着刘*甲讲了什么,刘*甲就没有再找我扯了。朱*看到这个情况心里蛮不高兴,对我说:“你怎么把印模放在刘*甲那里,要随时拿着。”我当时没有做声。当天上午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没有开户成功,是在下午才开户的,并且在开户之后朱*他们公司向这个银行的账户上转账了500万元,这时刘*甲就当场打电话指挥支付高息,朱*他们当时没有走,要看刘*甲是不是把利息支付完了,再看账户的钱是不是被动了。接着第二天,冯某某约我、朱*、刘*甲、唐**一起在江汉路一家咖啡厅见了面,刘*甲对朱*说了一下,具体我当时没有注意听。只注意唐**写了条子给朱*,大致内容是刘*甲他们支付给顺**司的高息是以刘*甲向他们公司还款的名义支付的,另外刘*甲对朱*说:“以后银行给你们公司会计打电话,你让你们的会计不要多嘴,别的都不管,要么我们给会计买个手机或者给点封口费。”朱*说:“让我想一下再说。”后来我们分手以后,朱*给我打电话说:“你再让刘*甲给我5万,我就可以把会计的事情搞定。”就在顺**司存了500万元之后的第三天,顺**司又向银行账户上转账1500万元,刘*甲也向他们支付了高息,之后刘*甲在武昌三角路支行附近把顺**司的银行流水单以及顺**司要求刘*甲第二次支付给顺**司高息的(刘*甲以还款名义给顺**司的)还款条和我给刘*甲两次顺**司印模的单子都一起给我了,于是我就到江汉路把这些单子给了朱*,而且在这个时候,刘*甲也向我建行账户转账35万元并要我把钱给朱*。但我自己截留了10万元,我在江汉一(二)路建行只向朱*的账户转账25万元,转了之后我跟朱*说是转给他25万的好处费。后来朱*和我分手以后,就离开了武汉。后来冯某某也向我的中**行的账上转账10万,并说是刘*甲给我的好处费。在这以后,冯某某经常打电话给我说一些要继续做的问题,我当时没有理会他。我们要等到这些钱取了以后再谈这些业务。后来在2010年3月20号左右,我就突然联系不到刘*甲了,我问过冯某某,他也说不知道。于是我就跟朱*打电话说联系不上刘*甲了,要他马上到武汉来。于是徐**公司的人就到三角路农商行查账,发现账上的存款已经不在了。在这个时候,唐**也跟我打电话,说让我跟徐**司的人谈一下,看能不能分期分批还钱,我跟朱*说了这个意思,朱*说已经压不住了。又过了一些时候,冯某某对我说:“现在单位总在找我的人,看样子这件事情已经压不住了,我那些钱已经花了一部分,你能不能转个十几万来。”我说:“我没有钱,大不了我把你给我的钱退还给你。”后来我在3月底在武**银行向冯某某在农行账上转账10万元,另外我跟朱*说了,问题已经出来了,看样子是要退钱了。朱*同意了,他在3月底通过建行把25万元退还给我,我这时再联系冯某某,已经联系不上了,所以这些钱一直在我手上。刘*甲通过冯某某给我10万,再就是刘*甲给朱*的35万好处费中,我截留了10万,总共得了20万的好处费,事发之后,我退还给冯某某10万,朱*又把他得到的25万退给我。这样我手上实际有35万。在2010年3月底4月初,我用现金形式以我女朋友熊**名义在武昌**大银行存了28万。后来我又用这些钱在网上炒外汇,但是已经亏了十几万,现在光**行账户上只剩下10万左右,另外还有7万被作为生活费花了。我在刘*甲、冯某某被抓以后,就知道这些钱是赃款,但是我害怕,又不知道他们两个在哪个地方被关押,我的钱又不能退还给他们,而且我又害怕坐牢,所以钱一直没有叫出来。我也是怕坐牢,钱亏了我赔不起无法交代,所以没有到公安机关投案。

8、被告人唐**供述:在2010年春节前,刘*甲告诉我有一个外地公司,他们有一笔资金可以存入武**银行,由我们自己去“活扒”,我当时自己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的一个房地产项目资金出现了紧张,需要资金,我就跟刘*甲说和她一起做这笔资金的业务。

2010年2月21日,春节初八中午,我和刘**、冯某某、谢*在南湖**一楼卡座见面,主要谈怎么做“活扒”、我们几个人分工的情况,另外银主的条件是刘**和他们谈的,我当时不知道银主是江苏省**有限公司,冯某某、谢*走后,刘**又把李某某叫到南**花园见面,刘**跟李某某说有一笔2000万元的资金要存入李某某的三角路支行,这次存入的资金有2000万元,她要采取“活扒”的方式弄出银行,李某某提出要分次“活扒”,并提出要100万元好处费。

2月22日顺**司在农商行三角路支行开户后,谢*将顺**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交给刘*甲,刘*甲就将相关印章交给我。开户的第二天,我、李**、刘*甲及刘*甲的司机管立*、汪**到阅马场景观楼一处刻章子的地方,李**还将徐州顺**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模复印件给我,由我花钱刻了顺**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私章共三个印章,当天在南湖欧语花园进行比对,发现章子有些问题,我又拿去返工了,事后我就将预留印鉴模复印件比对后又还给了李**。当天晚上我和刘*甲去汉口,和谢*、小*补了还款协议。在三角路开户时,我也一同去了,我没有进银行。在开户时要给顺**司预付利息,当天刘*甲找陈**借款34万元,陈**将钱直接转到我的卡上后我再给刘*甲支付的;剩余的是刘*甲自己凑的卡上的钱。我打的银行2000万元流水,和顺**司写了一张还款105万元的单子和一张还款70万元的单子,具体情况我记的不是很清楚,朱*的好处费是我给的,谢*、冯某某的好处费是刘*甲给的。现在我对具体的数字记的不是很清楚。开户第四天“活扒”。我去三角路支行,分5次转账1992万元。一次转到刘*甲天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农行南湖支行账上转入385万元,我的公司武汉**司建行江岸支行账上转入1607万元。刘*甲通过农行**蓄所给我农行**蓄所的账上(6212)转了116万元,支付徐州建行蒋某73.3万元。“活扒”中刘*甲转给我的116万元,加上取现200万元,共计316万元,除去支付徐州建行蒋某73.3万元,我实际获利242.7万元。

这242.7万元是减去通过我支付徐州建行蒋某73.3万元后的剩余钱款,我外逃之前,在武汉归还了一些人的钱款,向陈**的农行水厂支行账户还款36万元、向**的农行友谊大道支行账户还款5万元、李*的农行**账户还款10万元、张**的农行**行账户还款12万元、刘**的农行和平大道支行账户还款2万元;我自己取现51万元,这个账户只剩几元钱。所以合计我支出189.3万元。我自己取现的51万元,我个人消费,接待朋友,在外面吃饭买单等的费用有一些,但是我不记得数字了,我也没有记录。我逃跑时实际带的钱是316万元减去189.3万元,剩余126.7万元。我现在确认我外逃时携带的顺**司的存款资金只有126.7万元。这些钱在北京、深圳等地开公司、办假身份证、上学等基本上花完了。

9、本院(2011)武刑初字第51号、(2011)武刑初字第00329号刑事判决书和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刑三终字第00191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认定事实。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的自然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与刘*甲预谋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持他人转交的受害单位的预留印鉴私刻印章,伪造电汇凭证,分得较多赃款,是主犯,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顺**司为获取高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顺**司为获取高息的事实,不能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与他人共谋,采取私刻印章的方式伪造汇款凭证,骗取银行资金人民币1992万元,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唐**持他人转交的受害单位的预留印鉴私刻受害单位印章,并伪造电汇凭证,分得较多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到案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

二、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扣押的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9600元、港币790元依法发还给武汉**银行。

三、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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