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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1998)湛中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把案件发回湛江*民法院重新审理。广东省*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湛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复字第73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0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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