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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利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1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刘*、江*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罪犯江*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江*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江*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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