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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金融凭证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2)梧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陶*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机关代表唐*、张*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广西*钟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管教干警周*及罪犯证人黄*、黄振桥、莫文凭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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