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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作出(1999)常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二OO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0)湘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因保外就医逾期不归,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经湖南*理局决定顺延刑期三年七个月二十六天;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和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为老年犯,仍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无违法犯罪记录。截止2015年5月共获考核分64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分。如2014年获监区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4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获奖分1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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