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方*甲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成立“龙泉市傲慢之恋内衣厂”网店(会员账号为“lqlxzd”),主要销售内衣内裤。为了多赚钱,2012年左右开始,方*甲分别从浙江瑞安批发市场、广东广州金祥批发市场以每条二、三元至五、六元的价格购进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内衣内裤,并通过其在阿里巴巴注册的网店销售给楼*、朱*、吴*、何*、刘*、应*、朱*、杨*、高*、钟*、姚*、王*等人。截止2014年11月被龙泉*管理局查获时,销售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内衣内裤金额共计人民币55315元。尚未销售的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内衣内裤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308元,已被龙泉*管理局扣押。经广州创*限公司认定,涉案商品所标示的“CalvinKlein”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方*甲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并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55315元。

本院查明

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方*甲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方*乙、周*、廖*、楼*、朱*、李*、吴*、何*、韩*、李*、朱*、杨*、高*、钟*、姚*、王*的证言;龙泉市傲慢之恋内衣厂网店经营信息截图;龙泉市傲慢之恋内衣厂阿里巴巴网店支付宝交易数据表;龙泉市傲慢之恋内衣厂电子表格记账单;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CalvinKlein”注册商标真伪认定书;未授权证明;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内衣内裤照片;被告人方*甲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方*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方*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五万五千三百一十五元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方*甲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浙江省*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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