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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叶*甲在未经“JackWolfski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从北京购买了假冒“JackWolfskin”品牌的羽绒马甲376件,欲进行销售,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经鉴定,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货值人民币263200元。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叶*甲主动到三门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乙的证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营业执照,驾驶员提货单,商标详细信息、商标注册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6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甲系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查扣的假冒“JackWolfskin”品牌的羽绒马甲,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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