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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2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11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1次;罚金360000元已交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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