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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已缴纳罚金3000元,未缴纳罚金19.7万元,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证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收支明细表也证实其缴纳罚金困难。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因2014年度内在《茂名监狱》小报上发表作品共10篇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金收据、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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