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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中一法知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中中法知刑终第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小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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