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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9日,揭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XX村和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村厝内查获在淘宝网站开设的网名“KAFO箱包”、“KAFO箱包girlbags”网店销售各类假冒名牌的手提袋和钱包的电脑主机2台,扣押涉嫌假冒的“LV”、“CELINE”、“CHANEL”、“HERMES”等名牌手提袋和钱包94个[按已销售的价格计,共价值人民币(下同)11150元]。经查,被告人张*甲自2012年3月份开始在网上开设上述2间网店,销售各类假冒名牌手提袋和钱包等商品,截止案发时,张*甲已销售假冒“LV”包80个,销售款共14856元;销售假冒“CELINE”手提袋133个,销售款共20680元;销售假冒“PRADA”钱包金边、拉链44个,销售款共4405元;销售假冒“MIUMIU”手提袋94个,销售款共8635元;销售假冒“Dior”小包2个,销售款共276元;销售假冒“HERMES”钱包2个,销售款共316元;销售假冒PU皮包、真皮包27个,销售款共4600元;销售假冒“MICHAELKORS”女袋29个,销售款共2405元;销售假冒“Ferragamo”女袋、钱包77个,销售款共7770元。综上,已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总额为63943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材料,被告人张*甲的身份证实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张*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本案已查扣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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