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民委员会诉被告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无为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为县蜀山镇关河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为县蜀山镇关河村民委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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