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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委会与伍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民委员会诉被告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无为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为县蜀山镇关河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为县蜀山镇关河村民委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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