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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枞阳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枞阳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河村)与原审第三人方和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及委托代理人方和平、左言环,上诉人山河村负责人汪*及委托代理人徐*,原审被告方和伍*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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