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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江分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江分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望江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江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望*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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