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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丁庄村民组与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丁庄村民组诉被告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丁庄村民组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丁庄村民组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丁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丁庄村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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