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诉被告丁弘皓、檀*、檀朝应、檀全结、檀永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以与被告丁弘皓、檀*、檀朝应、檀全结、檀永林庭外协商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