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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丁**等与丁**、檀祥林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诉被告丁弘皓、檀*、檀朝应、檀全结、檀永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以与被告丁弘皓、檀*、檀朝应、檀全结、檀永林庭外协商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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