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马鞍山*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市濮塘休闲度假区管委会应付工程款100万元并汇至我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