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安徽省无为大堤长江河道管理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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