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来安县**民委员会与来安县**民委员会、罗**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诉被告来安县*民委员会、罗*、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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