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诉被告来安县*民委员会、罗*、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