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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与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与被告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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