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与被告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南谯区沙河镇龙亭村叶庄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望江县高士镇洗粉村洗粉片23、24组、丁**等与丁**、檀祥林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来安县**民委员会与来安县**民委员会、罗**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山县**民委员会与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丁庄村民组与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枞阳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广德县邱村镇赵村村从墩村民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汇**限公司与滁州志**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某与李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池州家**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技有限公司及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绩溪县金沙乡章家湾一组林场与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