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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金沙乡章家湾一组林场与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绩溪县金沙乡章家湾一组林场为与被上诉人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绩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绩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绩溪县金沙乡章家湾一组林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绩溪县金沙乡章家湾一组林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绩溪县金沙乡章家湾一组林场撤回上诉和起诉;

二、撤销绩溪县人民法院(2014)绩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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