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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家**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技有限公司及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池州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池*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家家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池州家*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上诉人池州家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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