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吴*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方继国、莫**与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罗**与广德县邱村镇赵村村从墩村民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池州家**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技有限公司及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绩溪县金沙乡章家湾一组林场与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潘**、吕**与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王**与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三羊、周**、周**、周十斤、周的邦与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三羊、周**等与东至县泥溪**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