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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吕**与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上诉人吕*为与被上诉人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旌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上诉人吕*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三个月期限进行和解,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20日,上诉人潘*、上诉人吕*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潘*、上诉人吕*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潘*、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3)旌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潘*、吕*撤回一审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210元,减半收取9105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10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0元,减半收取9105元,均由上诉人潘*、上诉人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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