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方继国与被告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方*、方继国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方*、方继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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