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继国、莫*与被告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胡*名下2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贵林证字(2009)第032683号林权证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胡*名下20万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