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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枞阳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上诉人枞*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枞阳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朱*、枞阳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朱*、枞阳县*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朱*负担925元,枞阳县*民委员会负担9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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