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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城县*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城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8元,减半收取70.29元,由原告连城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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